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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党风政风监督室 | 时间:2016-12-06

  1.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彭大力贪污案。2012年8、9月间,彭大力指使财务科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将人民币8.3万元从单位财务账户支出,由其二人伙分,彭大力分得4万元。同年,彭大力以会议费的名义从清河卫生服务中心领取4.6万元支票办理酒店会员卡进行个人消费。经中共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彭大力开除党籍处分。经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行政办公会会议决定,给予彭大力行政开除处分。

  2.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原调研员翟金凤受贿案。2008年3月及2014年8月,翟金凤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价值32万余元奥迪牌汽车1辆,与本人名下价值8万余元的雅阁牌汽车折价置换。经中共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翟金凤开除党籍处分。

  3.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梅所屯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肖连治、原党支部书记沈伟新失职渎职案。2015年5月,肖连治对本村村委会委员杨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其女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不力,并在婚宴上证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肖连治、沈伟新在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将已纳入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生态林二次出租,且未对林地进行有效管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中共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肖连治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沈伟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塔院四园社区原居委会主任赵旗违规挪用资金案。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赵旗在收取租户押金并上交街道财务科工作中,将其中1万元擅自截留并归个人使用。经中共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赵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北京市海淀区机电设备厂原厂长武二利设置账外资金案。2003年10月至2012年7月,设备厂收取房租收入19万余元,武二利个人决定将其中的15.9万元交厂财务人员保管,形成账外资金,由其用于该厂请客送礼等支出。经中共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武二利党内警告处分。